汽車衡制造廠家型號傳感器應用
作者:小周 時間:2013-01-22 08:30:42 點擊數:
汽車衡制造廠家型號傳感器應用
1.制造廠家的標志、型號和型號字首‘。
*[ 2003年1月1日起執行,既往不咎]
(也見G- S.1)[字首可以是第一個字母大寫、全部大寫或全部小寫]
2.序號[1968年1月1日起執行,既往不咎]和字首[1986年1月l-日起執行,既往不咎]。(也見G- S.1)
3.若標稱秤量和分度值不是立即顯現的,則應將其一起標注(如5000×5kg,100000×10磅,15×0.05kg或30×0.01磅等)在重量顯示的旁邊。多量程秤或多分度秤都應標注上各分度值或重量單位。[ 1983年1月1日起執行,既往不咎]
4.僅與“d”不同時才要求。[1986年1月1日起執行,既往不咎]
5.如果接照NTEP CC,溫度范圍窄于并在- 10'C至40qC(140F至1040F)之內時,僅對Ⅲ級、皿級和衄級秤有要求。[1986年1月1日起執行,既往不咎]
6.可將該值以1000為單位標注在傳感器上:如n:10為10000個分度。[1988年1月1日起執行,既往不咎]
7.表示符合單傳感器應用或多傳感器應用。在多傳感器應用中,一只傳感器用“S”或單傳感器符號表示,是允許的,只要其它所有的參數都能滿足應用的要求。帶有“M”或多傳感器標志的傳感器,只能用在多傳感器應用中。
本文由m.785585.com編著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