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秤要在哪些方面實行法制管理
電子秤要在哪些方面實行法制管理
根據我國計量法的規定,以及國際上對電子衡器進行法 制管理所提出的基本要求,我國目前在以下一些環節上,電子衡器的生產者和使用者要接受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監督。 對生產制造電子秤的企事業單位,實行產品型式合格批準制度、制造許可證制度和出廠合格檢定制度.也就是說,一個制造電子衡器的企業在投入生產前必須先向政府計量部門申請對所生產的電子秤型式進行審查批準,同時還要中請對生產該種電子秤質量保證能力的考核和批準.這種管理與各工業發達國家的管理基本相似.所不同的是,我國還沒有嚴格按國際計量規程的要求來規范和審查型式批準工作,致使有相當一部分電子衡器的計量性能、可靠性和功能設計無法與國外同類產品相比.另外,為了保證計量器具生產的質量,國外一般很重視對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檢定測試實驗室的認證工作.這種認證是企業自覺接受政府和用戶監督的主動式考核機制,是一種更重視信譽的有效管理方式.而我國實行的政府許可證制度,雖然在工作內容和做法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往往由于企業的被動性;而使審查停留在形式上 的嚴格和程序上的繁瑣.它并不能保證使企業的產品充分獲得用戶的信任,因此,在這個環節上的法制管理仍有進一步改進的必要.在對使用中計量器具的監督方面,我國基于國有企業對產品高度負責的因素承認企業出廠檢定合格即代表官方的使用前首次檢定合格,并對用于貿易方面的電子秤實行周期強制檢定制度,這種做法雖然在形式上與國際上有較多的相同之處,但是,由于我國執行首次檢定和周期檢定的依據與國際規程不盡相同,以及我國的首次檢定和周期檢定的要求}且沒有區別,因此,實際上我國目前對電子秤的質量監控尚不很嚴格,同時,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變化,政企分開,企業成為獨立法人,其行為不再具有官方行為.因此,首次檢定對產品監督的官方含義將發生變化.若不調整也將會造成質量的失控。如果按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的要求或按國際通行的做法來衡量,對用于貿易結算的電子衡器需在以下一些環節的主要方面接受國家法制監督:
① 家規范對電子秤的法定要求
一般來說,法定要求體現在計量法律、法規中.具體的往往體現在有關的檢定規程等技術法規中,它包括以下一些主要方面:
a計量要求.即應滿足量值溯源性要求(準確度、重復性和法定計量單位等)和滿足實際測量的要求(量程,分辨力、可靠性和穩定性等).
b技術要求,結構型式設計具有先進性和科學性,能保證計最性能的實現,并且使用時安全可靠.
c計量管理要求,保證不會(或不可能)進行欺騙性使用.應具有檢定封印等標志并經常處于受控狀態. 。
②嚴格型式批準程序和型式試驗要求
國家型式批準只能由國家計量部門及其授權的若干有限政府機構受理.并應逐步按國際法制計量組織已公布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只有這樣才能有效提高電子秤的質量和監督管理水平,也只有這樣才能逐步與國際計量管理方式接軌,并增強國際市場和各國政府計量部門對我國電子秤認可的份量,同時也有利于國外電子秤在國內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和對其加強監督.